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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某化工企业诉成都某电子科技企业货款纠纷一案
    文章来源:和骏律师-朱振武  发布日期:2015-12-14 
     

     

            2008年4月双方签订合同→成都公司于2008年8月16日生产完毕,8月26日正式书面催告对方收货→2008年8月27日对方回函承诺10月收货→2008年10月6日对方再次复函称12月收货→此后德阳公司再无消息亦无指示→2014年6月德阳公司突然出现并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诉讼发生后,成都公司立即委托本律师应诉,要求推翻原告诉请。

            本律接受委托后,立即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委托人了解具体情况,经分析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重点突破口在于诉讼时效问题,但德阳公司律师已经在诉讼前对成都公司设下诉讼时效陷阱,以EMS签收等方式造成此合同一直在履行、德阳公司也一直在经营的假象,故胜算在于获得证据证明德阳公司因自身原因早已停止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是德阳公司造成的。

            本案委托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6年前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止的情况,无法充分证明其责任在哪一方。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谨慎惯例,轻易不认可诉讼时效过期,而当年成都公司主动要求德阳公司继续履行的证据早已灭世,所以本案胜诉之关键在于必须拿出足以让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不能且责任在德阳公司。随后,本律师立即提起反诉,证明因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成都公司定制产品造成了实际损失,并利用反诉获得的举证期延长广泛收集证据。

            庭审中,双方就合同履行的前后经过进行了激烈辩论。德阳公司律师果然如料,伪造诸多假象称德阳公司一直在经营,不存在成都公司所述的下落不明的情况,试图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本律师随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德阳公司在其他法院同类案件判决(其败诉)、成都主流媒体对该公司人去楼空无法联络的报道若干,让对方哑口无言,让法院信服了本案责任在德阳公司。

            庭审结束后,本律师与审判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补充了详尽的书面代理意见,加强了法官印象。该案最终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方式结案,后德阳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案代理效果完全符合委托人意愿,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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